
医保结算表里可能只有一个“基金损失总额”,但刑事案件里不能因此只有一个“所有人都按全额负责”的答案。
一家医院从接诊、病历、医嘱、项目录入到收费结算,往往经过多个人、多个系统和多个时间段。院长、实际控制人、科室负责人、医生、护士、收费员、医保结算人员即使出现在同一业务链上,也可能掌握不同权限、接触不同信息、实施不同动作。刑事责任要落实到个人,仍须回答:他知道什么、决定什么、实际做了什么、参与到什么时候,以及哪些基金支付能够与这些事实对应。
先说结论:同一机构、同一业务链、同一笔基金损失,不等于所有岗位对全额承担同一种责任。如果证据证明某人明知整体骗保安排,仍负责策划、指挥、组织或者持续完成关键环节,其责任范围可能覆盖较广;如果只证明其执行过局部事务、接触信息有限,或者在部分期间参与,就不能跳过主观认知、行为作用和金额对应,直接把机构总额归到个人名下。
一、联合发布的六起典型案例,首先说明的不是“都按总额处理”
2026年9月,最高检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六起案例覆盖定点医院虚假住院、精神专科医院虚构诊疗、“回流药”交易、职业化骗保团伙、虚假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等不同形态。案例中的人员并没有因为处在同一机构或者同一链条,就自动获得相同罪名、相同责任范围和相同处理结果。
其中,有的案件把实际控制人、院长、业务负责人等放在组织、控制、资源调配和资金管理的位置审查;有的案件对医生、科室人员、药店人员或者外围人员,按照其知情程度、具体行为和所处交易环节分别评价;还有的案件中,上游骗取医保基金的数额与下游收购、销售药品的金额并不相同,所涉罪名也不同。
这些案例能够提供的是审查方法,而不是对未公开个案的现成答案。把典型案例用在辩护中,应当比较角色、权限、行为、期间和资金事实是否相似,不能只因为都叫“医保骗保”,就复制案件结果。
二、飞检、异常数据和行政处理,能把案件带到门口,但不能替代刑事证明
医院骗保线索常从异常住院率、诊疗项目异常、数据模型预警、医保飞行检查、专项审计或者行政处罚中出现。这些材料能够提示应当往哪里查,却不当然证明某个工作人员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的故意,也不能单独完成对个人行为和犯罪金额的认定。
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指导意见,既要求依法惩治定点医药机构中组织、策划、实施骗保的人员,也强调严格把握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行为。行政机关收集的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依法进入刑事诉讼,但仍须经过刑事程序审查核实。
所以,看到一份飞检报告或者系统异常清单,至少要分清四个层次:
- 它发现的是统计异常,还是已经核实到具体患者、病历和结算项目;
- 异常是诊疗规范、行政管理问题,还是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行为;
- 哪个岗位能够看到异常、理解异常并决定继续操作;
- 哪些实际基金支付由该行为引起,是否已退款、拒付、追回或者另行处置。
前一层材料可以成为后一层调查的起点,但不能把中间的证明过程省略。
三、先画“权限图”,再谈谁对结果具有控制力
医院岗位名称有时相同,真实权限却完全不同。名义院长可能不掌握医保结算和资金账户,科室负责人也未必决定患者来源;反过来,未挂高级职务的人可能实际控制系统权限、人员调配和收益分配。刑事审查不能只看劳动合同或组织架构,也不能只凭口供中的一个称谓。
对实际控制人或者院长,要核其是否决定经营模式、患者来源、虚假项目、人员分工、系统权限、费用结算和资金去向;对业务或科室负责人,要核其是否传达安排、制定指标、审核病历、组织实施或者处理异常;对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要核其是否真实接诊、是否明知患者未接受相应诊疗、是否制作或者确认不实病历医嘱;对收费员、医保结算人员等辅助岗位,则要核其是否只有机械录入权限,能否接触完整诊疗事实,是否发现异常仍持续操作,以及是否参与改造数据、规避审核或者分配利益。
这里尤其要防止两种简化:一种是“职务高,所以一定知道全部”;另一种是“只是按流程操作,所以一定没有责任”。前者忽略实际权限和证据,后者也可能回避长期、反复、异常明显的协同行为。更可靠的办法,是把岗位说明、系统权限日志、审批记录、工作群信息、病历形成过程、结算操作和资金控制放到同一张权限图里相互印证。
四、知情范围必须由具体信息证明,不能只用“应该知道”补齐
医院内部存在分工,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天然了解整套安排。一个医生知道病历内容,不等于当然知道医院最终申报了哪些项目;收费员接触结算页面,也不等于当然掌握患者是否实际住院和接受治疗。反过来,如果群聊、会议、培训、指标、异常提示、退单修改、反复补录等材料显示某人已经了解虚假来源和资金目的,“只做本职工作”的解释也需要接受更严格的检验。
主观故意通常要从客观事实推断,但推断必须有落点。可以核对:
- 是否参加过讨论骗保模式、患者组织和收益分配的会议;
- 是否收到过明确的虚假录入、补做病历、规避审核或者统一口径指令;
- 是否能在系统中看到患者不在院、项目不匹配、重复收费等异常;
- 异常被提醒、退回或者检查后,是否仍继续操作或帮助掩饰;
- 报酬、绩效、提成或其他利益是否与虚假项目、患者数量、基金结算直接挂钩。
“可能知道”“岗位上应该知道”可以提示调查方向,但若缺少这些具体材料,不宜直接替代刑事故意的证明。

五、把行为放回患者、病历、项目和结算批次,责任才不会悬空
医保骗保案件数据量大,最容易出现的偏差,是用机构总表替代个人明细。真正需要做的,是把患者、就诊时间、病历医嘱、诊疗项目、系统操作、申报批次和基金支付逐项对应。
例如,对一名医生,不能只列“其所在科室申报金额”,而要说明哪些患者由其接诊、哪些病历或医嘱由其形成、哪些项目明知未实施仍被确认,以及这些项目何时进入哪一批结算。对收费或结算人员,也不能只列“其账号操作过”,还要核账号是否专用、操作是否由本人完成、本人是否有修改或审核权限、异常数据是否在其可见范围之内。
参与期间同样重要。某人中途入职、调岗、离职,或者在特定月份才取得权限,原则上都应与患者批次和结算时间对应。若控方主张其对更早或更晚期间承担责任,需要说明事前通谋、持续控制或者后续掩饰等能够连接期间的事实。时间边界不能被一张全年汇总表抹平。

六、医保“金额”至少要拆成五本账
医院骗保案件里常同时出现申报额、医保审核额、基金实际支付额、机构收入、个人获利、药品交易额、追回退款额等数字。它们可能相互关联,却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同一个金额。
第一本账是申报账:机构向医保系统提交了多少;第二本账是审核与支付账:多少被拒付、多少由基金实际支付;第三本账是机构收支账:资金进入哪个账户、最终如何使用;第四本账是个人收益账:工资、绩效、提成、返利或其他利益如何计算;第五本账是后续处置账:哪些款项被追回、退回、冲销或另案处理。
对个人责任范围的审查,既不能把经手额当然等同于个人获利,也不能因为个人获利较少就当然否定其可能参与共同犯罪。关键仍在于其共同故意覆盖到哪里、行为对哪些基金支付具有实质作用。实际控制人组织全流程与辅助人员短期完成局部录入,金额评价可能不同;同一人前后认知发生变化,也可能需要分段计算。
七、控方最强的路径:流程化协作本身可能证明共同实施
在一些案件中,骗保并非偶发的单份病历错误,而是长期按照固定模式运行:有人组织患者,有人制作病历,有人录入项目,有人结算,有人分配利益。各环节相互依赖,个别人员即使不掌握全部细节,也可能清楚共同目标并持续完成不可缺少的关键动作。
如果会议记录、工作群、指标考核、权限日志、重复操作、异常纠正方式和收益分配能够相互印证,控方可以据此主张参与人对整体模式具有共同认知,不能仅以“我只做了其中一步”切断责任。这是此类案件中需要正面回应的最强路径。
辩护不能只重复岗位名称或者否认接触,而应进一步检验:所谓固定模式何时形成;本人何时知情并加入;其动作是否真的不可替代;没有其行为,相关患者和结算批次是否仍会发生;其是否有权拒绝、修改、审核或者决定资金用途;离开之后同一模式是否继续。只有把这些问题落到原始数据和具体业务节点,才能区分组织者、主要实施者、局部参与者和不应刑事归责的行政差错。
八、家属和辩护律师现在可以怎样整理材料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先按以下顺序整理,而不是急于对总额表态:
- 固定劳动关系、任职文件、岗位职责、排班和实际汇报关系,区分名义职务与真实权限;
- 保存病历系统、医保结算系统和财务系统的账号权限、登录设备、操作日志和审批路径;
- 以患者和结算批次为单位,对照就诊、住院、医嘱、实际诊疗、申报和基金支付;
- 按月份标注入职、调岗、停职、离职和权限变化,划清参与期间;
- 区分工资、绩效、提成、返利和其他款项,避免把机构收入、经手额和个人获利混为一谈;
- 把飞检、行政处罚、退款追回和刑事移送材料分别归类,核对同一金额是否在不同口径中重复出现。
这些材料不是为了先做一个“无责任”结论,而是为了让每一个判断都有可核的事实基础。若存在对本人不利的会议、群聊、异常提示、补录记录或者利益分配,也应一并分析,避免辩护意见只挑有利材料而无法回应完整证据。
九、真正需要回答的是“这名具体人员,对哪些具体结果负责”
医保基金损失是案件的重要后果,但个人刑事责任不是把机构总额按岗位名单复制一遍。院长、医生、收费员是否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什么位置、对哪些金额承担责任,要回到个人的认知、权限、行为、期间、因果联系和获利情况。
同样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细并不当然意味着责任小,基层岗位也不当然意味着不知情。只有把抽象身份还原为具体操作,把总损失还原为患者和结算批次,把“应该知道”还原为可验证的信息来源,才能判断一份证据究竟证明了什么、还缺少什么。
正式依据
典型案例用于说明审查方法,不替代法律规定或具体案件证据;本文依据现行官方规则作保守公开表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官方检察机关转载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页
- 新华网:最高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李璠律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人物核验页:<https://lifanlvshi.com/about>
律所人物核验页:<https://www.borunlaw.com/team/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