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璠律师|刑事辩护
两起销售减肥产品的案件,一起经由直播间成交,另一起通过社交网络和下游代理扩散。消费者反映身体不适,涉案产品后来分别检出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查清产品有问题,只回答了案件的一部分:店主、主播、代理商分别知道什么?他们从什么时候知道?哪些销售行为可以归入各自的责任范围?
2026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恰有直播销售压片糖果和社交网络销售减肥咖啡两案。公开材料显示,前者对店主、主播区分主从犯;后者对上游销售者与下游代理商分别判处刑罚。但案例摘要不是完整判决,更不是每人的订单、聊天和检测材料。不能仅凭两案的结果,反推所有网络带货人员都从第一笔销售起“明知”,或者按店铺总流水承担同一责任。
这批案例发布于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两高说明,算法推荐、直播话术与社交网络私聊等销售方式使问题食品传播更快,风险也更难发现;发布案例意在以案释法、提示经营者和平台履行食品安全义务。上述背景解释了为什么选择网络销售案件公开讨论,却不替代对具体产品、具体人员及其主观认识的刑事证明。本文讨论的,正是公开案例所能提示、却未以逐笔证据展开的个人责任问题。
“减肥食品”不是刑事定性的起点
“减肥”“代餐”“植物配方”首先是商品名称或宣传说法,不是刑法上的罪名。办理此类案件,要先确定销售的究竟是哪一批产品,涉案样品从何处取得、如何封存、怎样与已售订单对应;再查检出物的属性及其在食品中的使用边界。检出一项物质,也不能跳过样品同一性、检测方法和结论适用范围的审查。

《刑法》对几类行为设置了不同要件。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才进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判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要审查其是否达到相应的危险或危害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则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符合数个罪名时,还须按竞合规则处理。没有经营许可、包装不规范、夸大功效,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成为刑事调查线索,却不能独自证明前述任一罪名成立。
2022年起施行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允许司法机关就专门性问题结合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判断。这意味着辩护不能停在“报告写了阳性”或“商家说是天然成分”的对立上,而要继续核样品来源、检材流转、检测对象、批次覆盖、相关禁用依据,以及不同意见能否对应到同一产品。
规则为什么修订,真正改变了什么
2013年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而提供销售渠道、广告宣传等帮助,可以按相关犯罪的共犯处理。网络主播、代理商并不是2022年以后才“可能承担责任”。把旧规则写成“从前只追商家、现在开始追主播”,既不符合原文,也会误导个人防御重点。
这是2022年解释的修订背景,与2026年发布典型案例的缘由不是一回事。2013年以后,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多次调整,线上推广等经营方式发展,司法实践对定性及处罚标准也出现分歧。最高法在修订说明中将这些变化列为背景。2022年新解释在延续基本处理框架的同时,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明知”给出综合判断规则,并明确:虽有可以支持明知的情形,仍须审查经查证属实的相反证据。对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但不足二十万元、并伴随持续销售等情形的升档判断,也把旧解释中的“持续时间较长”具体写为“六个月以上”。
这些变化提高了可审查性,却没有把“从业者”“拿提成”“收到一条投诉”变成不可反驳的明知推定。司法解释要求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销渠道和价格等主客观因素。异常价格、无合法购货凭证、有关部门预警后继续销售等可以成为不利材料;是否足以证明特定人员知道所售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要看信息是否到达本人、本人如何理解,以及后续行为能否印证。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遗漏的时间问题。官方公布的减肥咖啡案,销售时间从2021年11月延续到2024年8月,跨越了2022年新解释的施行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新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解释的,原则上适用行为时解释;新解释有利于被追诉人的,适用新解释。至于跨期连续经营如何评价,不能只凭行为起止日期作抽象裁断,还须核实行为整体、各阶段交易、升档条件和裁判适法理由。跨过一个日期,并不当然要求把所有金额机械切成互不相干的两半,也不能未经比较就让新标准不利地追溯全部既往行为。公开案例摘要没有展开这一问题,本文不能替裁判补写理由;真正审案时,应取得完整裁判及订单时间线后再提出具体意见。
两个案件,为什么不能只看“都在卖减肥产品”
官方公布的直播压片糖果案中,店主孙某明知所购产品含药物成分,雇佣李某芬担任主播。消费者反映尿多、头晕等不良反应;主播用服用方式和个体差异等话术回应。同平台销售同一产品的其他主播被查后,两人仍继续销售。查获产品检出布噻嗪。法院认定二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店主为主犯、主播为从犯。摘要记载的店铺销售金额为1.4万余元,并未交代主播每场直播的订单、各次投诉送达时间及个人提成数额。

在减肥咖啡案中,张某静通过社交网络及下游代理销售“蓝咖”“黑咖”,马某为下游代理。消费者不良反应、个别消费者自检后告知销售者,以及上游失联、更换收款账户等事实,共同构成审查认知变化的材料。产品检出西布曲明,官方摘要称两人在获悉相关情况后仍继续销售。张某静销售17万余元,马某销售1.7万余元;法院对二人的量刑不同,并认定张某静符合销售金额和持续时间结合的“其他严重情节”条件。摘要没有展示两笔金额的包含关系,也没有逐笔标明二人何时得知检测结果。
这两案不能被读成“主播或代理商只要参与销售就一律有罪”,也不能反过来读成“不是老板便当然无责”。它们提出同一项审查方法:将异常信号落到具体的人,再把此人其后的动作落到具体的交易。店主掌握采购、定价、账号和停销权,与按脚本播报的主播不同;直接进货并独立向客户收款的代理,也未必与只处理售后工单的客服处于相同位置。职位名称只是调查入口,不是责任结论。
“明知”应结合本人接触的信息与行为变化判断
对店主,重点看供货选择、购货凭证、检测或警示是否掌握、能否下架、投诉是否反复出现。对主播,应核脚本是谁写的、直播后台是否显示投诉、本人是否参与删评或改用规避词、何时得知同类产品被查、此后又播了哪些场次。对代理商,应核其向谁进货、是否看过检验材料、消费者的私信或检测结果何时送达、是否向上游核问、通知后还卖给了谁。客服、仓储、平台服务人员,则要分别核其岗位权限、接触到的信息以及是否明知而提供有实质作用的帮助。
控方最有力的路径通常不是一条孤立投诉,而是多项材料相互印证:反复异常反应、明确的检测告知、回避成分的统一话术、上游异常收款或失联,再加获悉后继续推广、收款和发货。如果证据能够证明本人已认识到所售食品掺入了不应添加到食品中的药物等物质,且该物质经依法认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使本人不知道“布噻嗪”“西布曲明”的化学名称,也不能仅凭“不懂专业名词”否认明知。反过来,仅知有人食用后不适,或者泛泛怀疑商品不合规,不当然等于知道食品掺有此类原料;仍须结合信息内容、到达时间和后续行为综合判断。 没有正式检测报告送达本人,也不当然排除明知;采购沟通、成分暗语、规避检查和异常交易等材料仍可能支持认定。首次投诉或检测告知只是证明节点,不是法定责任起算点:此前已有知情证据的,不能当然排除此前交易;仅有事后认识的,也不能无证据倒推最初即明知。
辩方同样不能只说“我不知道”。一种投诉可能仅指向服用体验,并不能自动证明收件人知道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发给店主的检测截图,不能未经送达证明直接移作主播的知识。供应商资质和票据、既有同批检测范围、本人上报记录、下架退款时间、账号访问权限,若与客观数据吻合,可能形成必须认真查证的相反证据。反过来,取得过形式合规的证件,也不能掩盖其后收到明确警示仍持续销售的事实。每项材料都应放回其形成时间和证明对象中评价。 以审查方法作一个假设:检测截图进入共用工作账号,只能先证明账号收到了信息;还要结合设备登录、交接班、聊天上下文等判断本人是否接触。如果其后本人主动修改脚本掩盖成分,这是进一步的不利印证;如当时已离职、权限已撤销且没有后续参与,则应核实这些相反材料。两种情形都不能只靠一张截图定论。这个对照是方法示例,不是上述两案公开的事实,也不是本人亲办经历。
销售额不是一笔可以在所有人名下复制的数字
店铺后台流水、上游批发额、代理零售额、个人提成、违法所得、罚金计算基础,是不同问题。代理购买的商品再卖给客户,上下游交易可能存在同一货物的不同流转;是否属于同一笔金额重复计入,必须逐项对应订单、产品批次、收款主体、交易阶段和指控口径。不能因为都出自同一个资金池,就把代理的1.7万元从上游17万余元中自动扣除;也不能未经查明就把两笔相加,再全部归责给每位参与者。
个人责任的范围,还受共同故意、参与方式和作用限制。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不必机械等于每个人直接经手的款项,但是否把共同销售额用于某人的定罪量刑,必须说明其知情与参与的范围、组织指挥或实质帮助、各笔交易与其行为的联系,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金额和罚金的具体规定。只拿底薪不当然无罪,有提成也不当然承担店铺全部交易。退货、未发货、库存和退款应按各自法律意义核对,不以一个“流水”数字同时替代成交额、个人获利和财产刑依据。
办案时,先恢复事实,再提出法律意见
侦查阶段,应先保全直播回放、脚本版本、店铺权限、投诉工单、私信及其已读记录、下架和退款日志;同时固定涉案产品的批次、进货与封样检测材料。电子数据可能被删除或覆盖,辩护意见须指出需要调取的具体账号、时间范围和字段,而不能只笼统要求“调全证据”。
审查逮捕阶段,应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分别审查犯罪事实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的刑罚与社会危险性,并注意该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形。检出物与所售批次的对应、本人主观认识及参与销售的材料,服务于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否继续控制账号发货、有无毁证或串供迹象等,服务于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判断。固定住所、配合调查等材料应结合全案评价,既不能替代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也不能仅凭涉嫌罪名就认定逮捕条件全部具备。
审查起诉阶段,应把产品、人员、订单三组材料对齐。检验意见能否覆盖起诉所列商品,通知实际到达谁,哪些订单与各人知情后的行为有关,金额有无跨店铺或上下游重复,控辩双方都需要逐项说明。材料不足时,针对缺口申请调取、补充鉴定或提出不起诉、变更定性的意见,而不是先许诺某一种结果。
到了审判阶段,还须让最强的不利解释接受检验:那些规避词、投诉与继续销售,是否足以证明本人的主观认识?反向证据是否真实并可与客观记录核合?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能否支持对主从犯和责任范围的区分?若行为跨越司法解释生效前后,适法与升档的理由是否明确?这些问题不能用“行业都这样”解释,也不能只用一张店铺总额截图回答。
网络食品安全案件需要依法保护消费者,也需要把刑事责任落到被证明的具体行为人和具体行为。对经营者、主播或代理商而言,最有价值的准备不是事后统一口径,而是保存原始产品资料、真实沟通与交易记录,及时停止可疑销售,并让律师按产品、时间、角色和金额逐项核验。法律判断最终仍取决于完整案卷和行为时有效规则;公开案例提供的是审查路径,不能替代个案结论。
资料来源
- 最高法、最高检2026年公布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本文仅依据官方公开摘要讨论案例三、四,不将其视为完整裁判文书。
- 最高法发布的2013年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原文。本文仅用于说明当时的帮助行为规则及“持续时间较长”的旧表述,不作为现行定罪依据。
- 最高法公布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原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法关于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 江苏法院网援引的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该材料供时间效力规则出处核对;跨期连续经营的具体适法仍须回到完整案卷和裁判理由。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所载现行《刑法》整合文本。